中国慈善家 · 2026-03-18
中国慈善家 · 2026-03-18

在不少讨论慈善的文章下,都有读者留言说“捐赠就是为了避税”。这种说法在网络评论区、自媒体文章中反复出现,甚至成了无需求证的“常识”。每当看到有人言之凿凿地宣称“捐一个亿能省两个亿的税”“捐赠是合法洗钱、钻政策空子”,我都深感无奈。这类充满阴谋论的解读,既偏离了我国慈善税收制度的本质,也误解了慈善捐赠行为的真实逻辑。
在中国,通过向慈善捐赠实现所谓“避税”,本质上是一个伪命题。我国法律确实赋予了慈善捐赠相应的税收优惠,但这种优惠是“抵减部分税负”,而非公众想象中“捐多少抵多少、甚至反向获利”;更关键的是,在现行监管与税制下,捐赠不仅无法成为避税工具,很多时候还会让捐赠方承担额外税负,所谓“捐赠避税”,不过是对政策产生的误解。
“捐赠避税”为何是伪命题
很多人对“捐赠抵税”的想象,停留在“捐钱就能少交税,捐得越多省得越多”,但这是对税收优惠最核心的误读。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有严格的税种限制、扣除限额、主体要求和程序门槛,绝非随意捐赠就能享受。
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慈善法》及配套政策来看,我国捐赠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领域,同时针对特定捐赠行为有进口关税优惠,除此之外,并无宽泛的“全税种减免”。
在企业捐赠方面,事实上所得税扣除有“天花板”。企业是大额捐赠的主要主体,也是“避税”质疑的核心对象,但企业捐赠的税前扣除规则,从根源上堵死了“避税”空间。根据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合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要注意有两个细节:第一,扣除基数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税额”。简单地说,不是捐100万就少交100万税,而是捐100万可从利润里扣除100万,再按25%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实际抵税仅25万,企业净支出75万。捐得越多,自掏腰包的钱越多,绝无可能“抵税超过捐赠额”。
第二,扣除比例严格受限。假设一家企业年利润1000万,捐赠扣除限额仅120万,即便捐200万,当年也只能扣120万,剩余80万要分三年结转,且三年后仍未扣完的,彻底失效。对企业而言,为了这有限的抵税额度,付出远大于收益,根本不具备“避税”的经济逻辑。
在个人捐赠方面,扣除比例就更低,适用范围更窄。根据政策规定,个人通过正式渠道进行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只有特定的公益项目(如扶贫、救灾),可享受全额扣除。这意味着,个人捐赠的抵税空间远低于企业,且需自行申报、提供合规票据,流程繁琐,几乎不可能通过个人捐赠实现所谓“避税”。
在关税优惠方面,则是条件严苛,绝非普遍适用。除了所得税以外,捐赠的税收优惠仅体现在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单位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这一优惠有明确限制:捐赠物资必须是慈善专用(如医疗、教育、救灾物资),需经过严格审批,而且能接受这些捐赠的慈善组织有着极高的门槛(比如省级以上评估等级5A等),且严禁倒卖牟利——这与公众想象中“随意捐赠就能避税”完全不是一回事。
更重要的是,所有捐赠税收优惠都有前置条件:必须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或政府部门捐赠;直接向个人、无资格组织捐赠,则一律不得享受优惠。同时还要取得财政部监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无票据则抵税无效。这两道门槛,直接筛掉了绝大多数“捐赠”。
股权、房产、实物捐赠,反而加重税负
现实中,还有企业家大额捐赠股权、房产、设备、物资等非货币资产。而我国现行税制对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处理规则,基本无法实现捐赠避税的效果。按照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捐赠股权、房屋、实物等大概率会“视同转让”,而转让中就会产生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项税费,且多数无配套优惠,捐赠方反而要额外承担税负。
以企业股权为例,企业将自己股权捐赠给慈善组织,根据2016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也就是说,企业捐赠股权的,捐赠额是历史成本价,那么这个股权转让所得就是0,这仅仅是免除了税费,并没有避什么税。但是如果涉及到捐赠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捐赠,就涉及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且多数无优惠。
增值税方面的规定是,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虽有免征情形,但需严格认定,不符合条件的视同销售,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受赠方承受房屋、土地权属,需按3%-5%税率缴纳契税,即便捐赠方是公益目的,也无法免除这一税负。
土地增值税方面,除特定改制重组情形外,房产捐赠视同转让,需按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方面,产权转移书据需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不过按照最新的《印花税法》赠与政府、慈善组织等特定主体可免征印花税,但范围是比较窄的。
所以,从实践来看,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捐赠环节产生的各类税费可能高达数十万元,捐赠方不仅要无偿让出房产,还要承担额外税费。

此外,企业捐赠设备、物资、产品等实物,增值税层面视同销售,需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所得税层面,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同时结转实物成本。比如企业捐赠一批成本80万元、市场价100万元的物资,需先缴纳13万元增值税(13%税率),即便捐赠额可税前扣除,抵税25万元,扣除增值税和成本后,企业实际支出仍远高于抵税收益。且实物捐赠需评估公允价值、提供证明材料,流程复杂。
所以,总的来说,现金捐赠的抵税是“有限抵减”,非货币资产捐赠是“额外缴税”。在中国的税制框架下,捐赠从来不是减税工具,而是纯粹的公益付出。
借捐赠洗钱、牟利已被监管遏制
有人会说:“以前确实有人靠捐赠钻空子、洗钱、贿赂啊!”我不否认,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初期,监管体系、法律政策尚未健全,确实有极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慈善捐赠的监管漏洞,从事洗钱、非法集资、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比如,有的以虚假捐赠套取税收优惠,有的通过关联慈善组织转移资产,有的以捐赠为名行贿赂之实。这些乱象,确实让公众对慈善捐赠产生了信任危机,也加深了“捐赠避税”的刻板印象。
但在当前,我国对慈善领域的监管已进入“全流程、零容忍”的阶段,借捐赠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空间已被大幅压缩。2023年修改的《慈善法》,构建了严格的慈善监管体系:明确禁止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严禁慈善组织附加利益回报条件、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规定慈善组织需定期公开财务、募捐、项目执行信息,接受民政、税务、审计等多部门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行为,明确了罚款、吊销资质、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罚则。
在执法层面,多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税务部门对捐赠税前扣除实行资格名单管理,每年核查慈善组织资质,对不合格的直接取消扣除资格,严防虚假捐赠抵税;民政部门依托“慈善中国”平台,实现慈善组织信息全公开,大额捐赠、资金使用逐笔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安、检察、反洗钱部门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也将慈善领域洗钱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严查通过慈善账户转移非法资金的行为。
在实务中能清晰感受到,现在的慈善捐赠,越来越规范了,任何试图借捐赠违规牟利、洗钱避税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就会被查处。所谓“捐赠是合法洗钱通道”的说法,早已不符合当前的监管现实。
期待捐赠税收优惠,真正适配慈善初心
尽管“捐赠避税”是伪命题,但我们也必须客观看到,当前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仍有完善空间。尤其是非货币资产捐赠的税收优惠,尚未完全落地,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额公益捐赠的积极性。
正如前文所说,股权、房产、实物捐赠的视同销售规则,让捐赠方承担了额外税负,这与鼓励公益捐赠的政策导向不完全匹配。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熟的慈善税收制度,会对非货币资产捐赠给予更宽松的优惠,比如减免转让环节税费、提高扣除比例等,让捐赠方无需为公益行为承担额外成本。

近年来,我国也在努力推进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捐赠票据开具流程,明确非货币资产捐赠公允价值确认规则,逐步完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体系。这些调整,核心目的是让税收优惠回归公益本质,减轻善意成本,而非为“避税”开绿灯。
完善的慈善税收制度,应该是“宽严相济”:一方面,严格监管,杜绝任何借捐赠违规牟利的行为;另一方面,优化优惠,让真正做公益的企业和个人,无需承担不必要的税负。未来,随着《慈善法》配套政策的落地,非货币资产捐赠的税收优惠有望进一步明确,慈善捐赠的制度环境会更加友好,但这绝不意味着“捐赠可以避税”,而是让公益行为得到应有的激励。
多一些理性,少一些阴谋论
在整个社会层面,需要大家以客观理性的态度看待慈善事业,不要用阴谋论来回应捐赠人最朴素的善意。慈善捐赠的核心是公益,不是税务筹划。在中国,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进行大额捐赠的初衷,大多是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帮扶弱势群体。从抗震救灾到脱贫攻坚,从乡村振兴到教育医疗,无数捐赠资金和物资,切实解决了老百姓的急难愁盼,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而网络上不加求证的“避税”质疑,不仅抹黑了善意,也误导了公众对慈善事业的认知,最终伤害的是整个慈善生态。所以我们需要建立以下共识:
一、捐赠抵税≠避税。抵税是法律赋予公益行为的合法激励,是对善意的认可,而非“钻空子”;避税是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二者有本质区别。
二、中国税制下,捐赠无法避税。严格的扣除限额、多税种约束、非货币资产的视同销售规则,从制度上杜绝了“捐赠避税”的可能。
三、监管已深入,违法必严惩。借捐赠洗钱、牟利、贿赂、贪污、侵占的行为,已被纪检部门,司法部门盯着,无需过度担忧,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四、对于慈善捐赠,我们应秉持惩恶扬善的客观态度。对真正投身公益、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捐赠行为,给予尊重、支持和鼓励,让善意被看见、被善待。
慈善是社会文明的标尺,而理性的认知是慈善发展的基石。希望这篇文章,让更多人真正了解中国慈善的法律与政策,少一些阴谋论,多一些真善意,让慈善回归本质和初心。
(作者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作者:何国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IC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