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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众试验”转向“大众实践”

中国慈善家 · 2025-12-30

2025年12月10日,“慈善中国”官网显示,我国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突破100亿元大关,备案数量达到2668条。这个数字的意义远超量化突破本身——它标志着一种将财富、制度与社会责任高效连接的金融基础设施初步建成,中国公益慈善事业正在从传统的情感驱动型捐赠,走向理性、专业与可持续的制度化实践。

百亿里程碑的达成,意味着慈善信托正在从“小众试验”转向“大众实践”。它不再是少数金融机构的创新尝试,而是逐步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高净值人群进行财富传承,乃至普通家庭参与公益的重要制度选择。

更深层的意义还在于,慈善信托作为连接金融资本与公益事业的桥梁,为推动“第三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全新的制度工具。它将私人财富引入公共事业的过程制度化、规范化,使慈善行为既保持捐赠人的意愿自主性,又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与持续性。这种制度安排在中国公益慈善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慈善信托的规则镜鉴

要理解中国慈善信托的独特性,需要将其置于国际比较的视野中。其中,英美法系国家的慈善信托发展历史最为悠久,积累了成熟的制度经验。英国作为信托制度的发源地,其慈善信托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经过数百年演进,形成了以税收激励为核心、慈善委员会为监管主体的完善体系。英国法律允许慈善信托永续存在,这种“永续性”理念深刻影响了全球慈善信托的制度设计。美国模式则更为多元,联邦税法通过对慈善行为的详细界定和优惠政策,驱动了慈善信托的蓬勃发展。捐赠人建议基金(DAF)等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慈善信托不仅是财富传承工具,更成为社会创新的资本来源。

第二大类慈善信托来自大陆法系国家,这类国家在吸纳慈善信托理念时,面临着与传统民法体系的融合问题。日本通过制定《信托法》专门条款和《公益信托法》,在大陆法框架内建立起慈善信托制度,虽然发展速度不及英美,但同样确保了制度的公信力。这些国际经验揭示了成功慈善信托生态的三大支柱:清晰且激励性的税收法律体系、高度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与治理能力,以及深厚的社会慈善文化信任基础。

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必然要走出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道路。慈善法的颁布,在大陆法系框架内创造性地引入了信托机制,既保持了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又为慈善事业注入了金融专业性。这种制度移植并非简单复制,而是在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环境中,通过政策引导、市场探索与地方创新的结合,逐步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发展模式。


中国特色的制度演进与地方实践

和国际通行做法有所不同,中国慈善信托的发展呈现出鲜明的“政策引领+市场探索”双轨特征。从慈善法到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再到2024年新修订的慈善法及配套的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规定,顶层设计不断完善,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越来越清晰的行为规范。这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在信托业务分类改革后获得了更强的推动力。

“三分类新规”将慈善信托定位为与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并列的三大类业务之一,实质上是引导信托公司从过去的“类银行”通道业务,回归到受托管理的本源定位。政策的明确性消除了市场不确定性,使信托公司转型的内生动力与外部政策红利形成共振,这是2023年后慈善信托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当年3月,原银保监会发布“三分类新规”,将慈善信托明确划分为信托业务三大类之一的“公益慈善信托”,确立其作为信托公司本源业务的战略地位。政策信号的明确释放,使得此后每年新增备案规模均超10亿元,2023年新增12.77亿元,2024年达到16.61亿元,直到25年年底快速突破百亿。

除了中央的制度建设,地方实践的创新活力同样不可忽视。浙江、北京、广东等地在慈善信托备案数量与规模上的领先,与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密切相关。浙江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将慈善信托纳入区域发展战略,通过地方慈善联合会与信托公司的深度合作,形成从备案到落地的全链条服务模式。

“之江同心·幸福家园”系列慈善信托项目就是典型案例,这些项目不仅提供资金支持,更注重将金融资本与产业发展、技能培训、社区建设相结合,探索“输血”与“造血”并重的公益模式。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相继出台不动产信托、股权信托登记试行文件,虽然在实操层面仍面临税费障碍,但制度破冰的意义重大。这种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先行先试相结合的路径,既保证了制度框架的统一性,又为解决具体问题提供了实践空间。

在实施主体与运作模式上,中国形成了独特的“信托公司主导+双受托人模式”。2017年成立的“国投泰康信托·慈善1号慈善信托”开创了这一模式的成功范例。该项目由国投泰康信托作为受托人,中国扶贫基金会作为慈善项目执行人,信托公司负责资产管理与增值,慈善组织负责项目设计与执行。这种专业分工既保障了资金安全,又提高了慈善效率,成为后续众多项目的参照范本。与英美模式中慈善组织或基金会扮演核心角色不同,中国的慈善信托主要由信托公司主导,这体现了金融专业性在资产管理中的优势。信托公司具备完善的风控体系、投资管理能力和合规运作经验,能够确保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

从具体实践看,慈善信托在不同领域的探索正展现出这一制度工具的独特价值。2019年设立的“真爱梦想专项慈善信托”展现了永续性设计的优势。该信托由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华宝信托作为受托人,专注于推动素质教育发展。不同于传统捐赠的一次性特征,这一慈善信托设计为永续型,通过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持续支持“梦想中心”在全国中小学的建设与运营。这种永续性设计体现了慈善信托的独特优势:它不是简单地“花钱做公益”,而是通过专业资产管理,让财富持续产生社会价值。对于希望建立长期公益影响力的捐赠人而言,慈善信托提供了比一次性捐赠更具可持续性的制度安排。

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梦想课堂

在回应社会新兴需求方面,慈善信托也展现出灵活性。2023年成立的“生命之光·罕见病关爱慈善信托”聚焦罕见病患者这一长期被忽视的群体,通过信托资金支持罕见病药物研发、患者援助及疾病科普。罕见病领域的公益投入往往需要长期承诺和专业判断,传统募捐模式难以保证资金的持续性和使用的专业性。慈善信托的介入,不仅为这一领域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更重要的是,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能力确保了资金在药物研发、临床试验、患者组织建设等复杂环节的有效配置。

数据显示,2024年新设慈善信托中,委托人中有慈善组织参与的占比高达58%,具有国央企背景的委托人设立规模占比超过30%,家族信托也开始成为委托人。委托人的多元化,反映了不同社会主体对慈善信托制度价值的认可。国有企业将慈善信托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规范化渠道,民营企业家通过慈善信托实现财富传承与社会贡献的统一,慈善组织利用信托工具提升资产管理专业性。关注领域也从传统的教育、扶贫、扶老,拓展到乡村振兴、科学发展、罕见病关爱、老年认知障碍、女性公益等新兴领域。这种从传统扶贫济困向多元社会需求的拓展,既反映了委托人公益视野的扩大,也体现了慈善信托对国家战略与社会痛点的响应能力。

这些成功案例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不是慈善领域的孤立试验,而是将金融专业性、社会公益性与制度规范性有机结合的创新实践。从早期探索到成熟运作,这些慈善信托项目积累的经验——包括双受托人的协作机制、永续型信托的资产管理策略、新兴领域的专业判断标准、政府引导下的社会动员模式——正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知识。

当越来越多的成功案例涌现,运作模式逐渐标准化,中国慈善信托就能够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进入规模化发展和质量提升的新阶段。百亿规模的达成,某种程度上正是这些实践探索积累到临界点后的必然结果。


成长的烦恼

尽管百亿规模令人鼓舞,但慈善信托在制度层面仍面临关键瓶颈,其中最突出的是税收优惠落地难题。新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则,但在操作层面,企业委托人直接设立慈善信托往往难以获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无法享受所得税税前抵扣。这导致许多项目不得不采取“迂回策略”:企业先将资金捐赠给基金会获得票据,再由基金会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这种操作虽然解决了开票问题,却增加了交易成本和管理链条,降低了制度效率。税收优惠的缺位,本质上是对慈善行为激励机制的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非货币财产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构成了另一个重要障碍。虽然部分城市已出台股权、不动产信托登记试行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将这些资产装入慈善信托仍面临高额的非交易性过户税费。以不动产为例,即使是出于公益目的的信托设立,也需要缴纳契税、增值税等,税负可能达到资产价值的数个百分点。这种税费负担的根源,在于法律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理论认知与税收实践的脱节。有学者指出,如果明确“信托计划是信托财产的物权主体”,就能为信托计划设立独立的纳税义务主体地位,参照国际经验制定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税率,从而化解非交易性过户的税负困境。这个问题的解决,将直接释放上市公司股权、家族不动产等大额存量资产向慈善领域转化的巨大潜力。

社会认知度不足是更为隐性但同样重要的制约因素。许多公众甚至部分高净值人群,仍将慈善信托视为复杂的金融工具或“富人游戏”,对其“人人可参与”的普惠性缺乏了解。这种认知偏差,部分源于慈善信托设立门槛的客观存在,部分也与社会宣传不足有关。当慈善信托被误解为投资产品而非公益手段时,其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必然受限。提升公众认知,需要通过媒体传播、社会教育和成功案例示范,让更多人理解慈善信托在财富传承、税务筹划、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价值,进而形成广泛的社会参与基础。

这些挑战的存在,恰恰说明中国慈善信托仍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提升的关键转型期。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渐进过程,需要立法、行政、司法及社会各方的协同努力。当前,“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这为慈善信托的制度优化提供了政策窗口。如果能在税收优惠具体办法、非货币财产登记破冰等关键问题上取得突破,慈善信托的发展空间将被极大拓展。


清晰可见的未来

展望未来,中国慈善信托的发展可以从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维度进行规划。短期内,政策突破是关键。建议在浙江等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先试,探索税收优惠的具体实施路径,明确慈善信托委托人享受税前抵扣的操作规范。同时,推动更多地区出台股权、不动产等非货币财产的信托登记办法,通过降低过户税费释放存量资产。这些制度红利的释放,将直接刺激市场参与热情,为慈善信托规模的持续增长提供动力。

中期来看,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与金融科技的应用将成为发展主线。随着集合慈善信托模式的推广,中小企业和普通家庭通过较低门槛参与公益将成为现实,慈善信托的社会覆盖面将显著扩大。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结合将更加普遍,高净值家庭通过慈善信托进行代际财富传承的同时,将社会责任理念传递给下一代,形成可持续的公益文化。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可用于追踪资金流向、保障财务透明,智能合约可确保信托资金按既定目的自动执行,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可优化项目评估与社会影响分析。这些技术应用不仅提高运行效率,更将增强公众信任,推动慈善信托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长期而言,慈善信托应当成为中国“第三次分配”的核心金融基础设施之一。它不仅是资金流动的渠道,更应成为社会创新的“孵化器”和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耐心资本”。与政府的“第一次分配”和市场的“第二次分配”相比,“第三次分配”强调自愿性与社会性,慈善信托以其制度化、专业化和可持续性的特点,恰好契合这一定位。当慈善信托能够为教育创新、科技研发、环境保护等长周期项目提供稳定资本支持时,它就超越了传统慈善的“授人以鱼”,而是通过制度设计实现“授人以渔”,从根本上推动社会进步。

这一愿景的实现,需要法治建设、市场发展与文化培育的协同演进。法治层面,要继续完善慈善信托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方权责,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慈善资产真正用于公益目的。市场层面,要鼓励金融创新,提升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的专业能力,形成良性竞争与合作的行业生态。文化层面,要通过社会教育和价值倡导,培育现代慈善理念,让公益不再仅仅是道德情感的表达,更成为理性的制度选择。当这三者形成合力,中国慈善信托不仅能在规模上持续增长,更能在质量上实现跃升,最终形成与国际先进模式可比肩、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金融生态,为全球慈善事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百亿之后,中国慈善信托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这不是终点,而是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节点。前路虽有挑战,但方向清晰,未来可期。当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通过制度化渠道汇入公益事业,当慈善信托真正成为连接个人责任与社会进步的桥梁,我们就能看到一个更加公平、更具活力的共同富裕图景在中国大地上徐徐展开。

(作者系北大汇丰商学院智库世界经济副研究员)

作者:朱兆一

图片来源: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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