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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英:妇女作为人的权利

中国慈善家 · 2022-04-25

妇女人权被提出来,本身就意味着作为一种性别的权利不平等,需要予以专门的关照。

 

2011年4月20日,广西,28岁的农民魏凤秀(音)和2岁的儿子。

 

文/刘守英

 

自打懂事起,我就为女性作为一种性别存在所应拥有的权利感到困惑。比如,为什么我们村那些妇女站在灶台边做完饭不上桌一起吃饭?为什么我姐姐不能上学而是十四岁就到生产队的窑厂做工?为什么我们村那些能干的年轻妇女干着更累更重的活却挣回的工分比男性少……这些发生在我身边的一切,既引发我对女性权利的思考,也养成我从底层关注平等问题的视角。

 

何为“妇女人权”

 

对于人类社会的进步来讲,有两种权利是根本性的,一种是财产权,另一种是人权,前者关乎社会的物质文明进步,后者关乎社会的精神文明进步。一个社会最大的问题是,本应作为人的权利却被当作了财产,如果对这一扭曲的问题不加以解决,很难说社会是现代化的。

 

产权是社会强制实施的、对商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是其最重要的两项权利安排。产权是规范人对物的经济关系的权利安排,绝不包含人对人可以行使的交易的权利安排,即不包含一人对另一人具有排他性占有和实行交易的权利。

 

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安全权和财产权。“妇女人权”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妇女,二是人权。广义的妇女是指所有年龄段的女性,包括成年女性和未成年的女性。

 

所谓人权,包含以下含义,是 “每个人”的权利,是所有人、任何人和人人所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作为人”的权利,是每个人基于人的共同属性、固有尊严和基本需求所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一种权利,但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人权。

 

所谓妇女人权,是指妇女作为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自由、平等和生存发展的权利,是妇女基于固有的人的资格和身份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妇女人权之所以要加以突出和强调,是因为在普遍人权中,占支配性的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权利叙事,女性人权被堂而皇之甚至理所当然地忽略。

 

在历史的长河中,女性的地位和权利处于近乎空白和漠视的状态,国家立法和社会制度对男女地位、权利安排处于天平的两极,在家庭和私人生活中,女性更是处于被歧视、甚至被摧残的对象。因此,妇女人权被提出,本身就意味着作为一种性别的权利不平等,需要予以专门的关照。

 

本文作者刘守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兼院长。

 

妇女被作为财产

 

观察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性别视角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视角。妇女权利不仅和制度有关,也与环境、发展、文化、人性有关。强调性别视角看中国社会的进步,最重要的是本来享有人权的妇女被当作占有和交易的财产的改变。

 

中国社会历史上长期存在男女不平等的历史,妇女地位一直低下,女性服从于父权制的统治,女性长期附属于家庭,附属于社会。随着私有制的产生,社会分工的变化,家庭内部分工更加分明,男子逐渐成为社会乃至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谋取生产及生活资料,维持社会与家庭的正常运转。

 

从此,女性的活动范围渐渐局限于家庭之中,生育与抚育子女以及操持家务成为女性“应当”的责任。同时,妇女丧失了人格与身体的双重自由,成为男性的奴隶,成为财产,可以随意交换与买卖。

 

在历经两千年的封建社会,各种男女不平等情形日趋发展成熟,形成一系列约定俗成的礼教习俗和保护这些不平等的律法条文,这些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构建的秩序牢牢缚住女性。

 

“三纲五常”“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男主外、女主内”“女子无才便是德”等大量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观念成为社会“共识”,女性无基本人身自由,理所应当地无婚姻自由,在家庭中只是男子的“内人”,缠足、纳妾等社会陋习一度长期存在,这些习俗与观念受神权、宗法、政权、族权、父权与夫权制约。

 

由此,底层妇女被作为一种财产。在人口过剩、性别比例失衡和土地资源紧张下,底层社会大量存在一妻多夫的行为,底层男性卖妻/拐卖妇女现象严重,涉及买奸、卖奸、买休、卖休这类案件数量非常庞大。

 

妻子买卖与小农的土地买卖存在着一模一样的用语和很多类似的行为,包括典卖、卖休,甚至还有要求涨价的行为。买卖双方通常采取各类策略规避政府监管,地方官员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虽然其中有些妇女主动犯奸,但实际也是被生存逼迫,如果被卖给别人,可能还有一口饭吃。

 

2017年8月19日,重庆市南川区大有镇大保村,老人们喝着油茶谈论家事。

 

尽管传统法律强调“礼义”,但不必夸大。对于一部分男性来说,他们对“礼义”的理解更多是为自己牟利,并且以此来绕过法律的制裁。比如一个妇女会被卖给好多人,而官员的查案过程也极端复杂,涉及被卖妇女及其原生家庭、多个买家及其家庭成员、中间的“媒人”等。

 

正如学者研究表明,当国家权力触及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时,这种权力运作形式不是简单的国家主动——民众被动的关系。权力必然会和社会的实际、人的生存状态以及文化产生碰撞。

 

针对这类行为的判决与处理,传统中国的法律往往不得不采取儒法合一的观点,即将柔性的道德原则与强硬的刑法/行政手段结合,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呈现出非常复杂的解决措施。

 

一方面县官在判决关于婚姻家庭类案件时,大多坚持道德主义的准则,认为那些违背道德准则的人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另一方面作为父母官,尽管涉案人违背了相应的道德观念,仍然要考虑到他们的现实,减少甚至不对他们进行惩罚。

 

赋予妇女人权

 

19世纪末期,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孙中山等先后提出男女平等思想,推动禁缠足、兴女学、办女报等活动,将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同挽救民族危亡紧密联系。五四运动前后,爱国知识分子与青年学生进行了争取妇女权利、实现男女平等、推动妇女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实践。

 

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正式成立伊始,就以解放妇女、实现男女平等为己任,自觉肩负起领导广大妇女争取解放的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始终把广大妇女作为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始终把妇女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领导我国妇女运动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

 

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基本权益的专门法律。立法机关越来越从微观层面关注妇女权利保障。例如,1994年制定的《母婴保健法》,1997年修改的《刑法》,与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等法律分别从母婴保健、打击侵害妇女犯罪以及防治家庭暴力等方面对妇女的特殊权利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1980年,北京的清晨,“小脚老太太”们聚集在香椿胡同口。

 

同时,2005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等问题作出新界定。

 

2001年中国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首次将“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写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总目标。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在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性别主流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性别视角或者权利模式逐渐成为当下社会保护妇女权利的共识。

 

需要解决的问题

 

任何权利如果不被保护与实施,就不成为权利。女性权利作为一种人权,如得不到有效保障与实施,就实现不了女性的权利。当前,中国在保障妇女权利方面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要进一步提高社会性别意识,促进女性权利全面提升。男女性别平等是我国宪法、婚姻法早就确立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平等权的实现还存在巨大阻力,性别歧视甚至侵害妇女的现象不是个案发生。

 

在劳动力市场中,女性易被排挤到低层次、低职位、低报酬的工作。一些单位不愿意接收女性,通过有关针对女性的限制性条件,拒绝女性入职。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用人单位存在性别偏见。

 

近年来,因为就业性别歧视而诉至法院的案件不断增加,在教育领域同样存在着性别歧视,一些中学或大学按照性别来划定录取分数线,女生的分数比男生高很多,学校声称是为了男女生比例协调。这些行为背后隐藏的逻辑却是对女性的公然歧视。

 

2018年12月20日,贵州黔东南,丹寨县卡拉村向贫困村民传授省级非遗项目卡拉鸟笼编织技艺。

 

对于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性别歧视,应当建立性别歧视的多渠道救济机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现实中已经有多起这样的个案,通过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产生更广泛的效果。

 

妇女权利主流化是提高社会性别意识的一个重要路径与方法。社会性别意识的提高及主流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性别意识的提高一方面要加大立法以及政策制定与实施,另一方面更有赖于全社会的认同和实际生活中的接受以及实际行动的转化。

 

其次,要加大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的处理,保护女性基本权利。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主要是男性针对女性的骚扰。男性针对女性的性骚扰主要发生在工作场所、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骚扰者往往处于强势或相对强势的地位,如职场女性受到来自上司的性骚扰,学校女生受到来自校长或老师的性骚扰,公共场所女性受到来自身体强势者的性骚扰等。

 

尽管立法对性骚扰做了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刚性不足,惩罚力度不够,导致性骚扰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禁不止。2017年3月发布的“高校性骚扰调查数据”显示,在接受调查的6592名高校大学生和毕业生中,69.3%的受访者表示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

 

“中国女记者职场性骚扰调查报告”也显示,超过八成(83.7%)的女记者遭受过程度不一、形式不同的性骚扰,42.4%遭遇的性骚扰还不止一次,18.2%遭遇了5次以上的性骚扰。性骚扰背后隐藏着的是男女权利、资源的不对等关系,反性骚扰机制的普遍缺失为性骚扰创造了条件,因此,出台和实施更大力度的校园以及职场反性骚扰机制刻不容缓。

 

在家庭暴力问题上,我国民间打老婆几乎是一个“传统”,这一陋习延续了几千年,直至今天依然改头换面,死灰复燃。所谓家庭暴力,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 条规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015年2月18日,山西永济,几名小朋友跟着大人学跳广场舞。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也对家庭暴力进行过界定,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反家暴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对身体的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侵害;二是对精神的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

 

家庭暴力是对人身权利和公民尊严的一种严重的侵犯。在我国,家庭暴力长期被认为属于“私人问题”“家务事”“家庭琐事”,因此,面对家庭暴力,警察往往对求助的女性予以敷衍,让施暴者一次又一次逃脱谴责和惩罚,致使家庭暴力现象禁而不绝。

 

与此同时,社会舆论对遭受家庭暴力、特别是性暴力的妇女缺乏理解,指责受害人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多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不愿意和难以求助,使得暴力行为不能有效减少。

 

中国法律明确反对性骚扰、家庭暴力与虐待妇女等行为,反对任何领域存在基于性别的倾向性歧视。但是,对于妇女权利保障的现实与发展要求来讲,法律定义、法律体系仍然需要不断完善,也需要建立相应的预防、应对和救济机制。例如,新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是一个重要立法进步,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除了受法律规定自身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到政策、法官个人认知差异以及社会现实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与临时庇护制度等的细化和具体实施,仍然需要在实践中进行不断探索。必须从法律援助和行政措施上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与惩戒,对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提供切实的保护。

 

对于性骚扰和家庭暴力,同样要建立多元化预防和治理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一站式服务。

 

2018年7月11日,河南郑州,郑东新区一正在施工建设的公园内,几位外来务工女性席地而睡。

 

第三,要加大对边缘群体妇女尤其是少数民族妇女、贫困妇女、农村妇女、女童以及老年妇女等特殊主体的权利保障。边缘群体的妇女有很多种类,但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困境妇女,包括身心残疾女性、家庭贫困女性等;二是农村留守女性。她们是典型的弱势群体,自我救助或解困的能力较为欠缺,亟需国家和社会予以扶助,让权利的阳光普照在她们头顶。

 

我国现实中的困境妇女,主要是指因身体因素或经济因素等导致困难的女性。如身体残疾,无法自食其力;经济收入低、生活困难;患有慢性疾病或严重疾病;养育子女的压力大或负担过重;存在精神疾病或精神残疾等,困境妇女多数都有或多或少的心理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物质和精神双重的救助和帮助。

 

农村留守人群,是在我国转型时期,城乡二元分立背景下,农村农民进城务工,女性(妻子、母亲或儿童)或为了照顾家庭,或为了耕种农田,或为了上幼儿园上学等而留守在老家的情形。

 

农村留守人群主要包括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留守人员中的女性成员往往生活艰难,承受多重压力,需要国家和社会予以关注。以留守妇女为例,丈夫外出务工,妻子留守农村,负责照顾老人、未成年子女以及家里的农活,不仅事务繁杂,而且没有外援帮助,身心因长期疲乏而受到损害。

 

现实生活中,留守妇女的问题主要有:因过度劳累而身体健康受损;因势单力薄被乡村恶霸或不良企图之人性骚扰、性侵或人身伤害;因丈夫长期在外,不甘寂寞与人通奸,事情败露后引发恶性事件等。

 

2020年4月7日,贵州省仁怀市,几名当地农村妇女走在上班路上。

 

农村留守妇女的权利保障鲜有关注,国家、政府、社会在给留守妇女的政策支持和制度关怀层面还缺乏更深层次的自觉。

 

留守儿童中的留守女童,其权利保护几乎处于真空状态,特别是父母双双外出务工的留守女童,其父母可能出于无奈将其托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而这对于需要亲情滋润的女童来说,无异于将其抛弃。因为年老长辈因自身的身体状况、时间分配和教育能力,通常不可能承担起临时监护人的教育职责,他们能做的主要是给留守儿童一顿饱饭,至于心理、生理或精神健康教育和辅导,通常无能为力。

 

已有的教育方法也会因深刻的代际隔阂而得不到留守儿童的认同,欠缺教育的权威。由此导致留守儿童,尤其是留守女童诸多社会问题,如沉迷网络、滥交朋友、心理障碍、学习障碍等,还可能受到外来侵害,如校园被欺凌,或被不轨之人欺骗而遭遇性侵或猥亵,其后果不堪设想。

 

留守老年妇女,也是常见的弱势群体。儿女常年在外,身体好时,尚可以在家从事家务和农业生产,但年岁渐长,身体状况越来越差,逐渐力不可支,这时连基本生活都难以自理,何谈其他权利?我国留守老人的自杀数逐年增多,个中原因令人深思。使老年妇女免受年龄歧视的问题,将老年妇女从烦琐的家庭事务脱离出来,以及男女同龄退休等问题仍然影响着老年妇女权利的保护。

 

2009年1月17日,山西运城芮城六官村,村里的留守妇女们聚在一起学习敲锣鼓。

 

对于这一群体,国家和社会可以采取一些综合性的举措予以干预。对于困境妇女和农村留守妇女,政府和社会应该给她们更多地赋能,增强其脱离困境的能力。加强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帮助贫困妇女群体脱贫致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救助制度,帮助困境妇女增强生活信心,战胜困难;同时改革户籍制度,逐步打破城乡二元壁垒,给留守妇女的家庭团聚提供制度支持;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因地制宜发展当地经济,让更多的打工者回乡创业,从源头上去除产生留守妇女的环境。

 

第四,要强化中国妇女权利保护的法律实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是当今社会追求公平、正义与平等的重要主题,也是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标,还是衡量一国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中国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民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配套,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保护妇女权利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

 

而法律的作用重在实施。要通过加强全社会性别平等的法律意识,建立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与矫治制度,让妇女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得到相应的制度保障。

 

图片来源:IC、视觉中国、CNSPHOTO、受访者提供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万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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