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家 · 2024-12-27
中国慈善家 · 2024-12-27
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意味着,《增值税法》以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方式,为公益慈善事业税收优惠开了一扇窗。
作为长期关注公益行业发展的财税专业人士,笔者想结合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就如何建立健全公益事业捐赠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提出建议。
《增值税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举个例子:2023年12月,积石山地震发生后,社会公众和企业纷纷以捐款捐物的方式参与应急救援。某服装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市场价值100万元的资产羽绒服等御寒衣物捐赠给参与公益救助的基金会,按照《增值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第(二)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视同应税交易,服装公司应当按照100万计算缴纳增值税13万元(严谨地说是增加销项税额13万元,下同)。这就意味着服装公司捐赠服装的同时还应当向国家缴纳相应增值税及其附加,额外增加了捐赠人的捐赠成本。
因此,我们对公益事业捐赠增值税优惠制度的第一个建议是建立公益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捐赠税收优惠制度,捐赠人捐赠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用于公益事业的,不属于第五条所指的视同应税交易情形,也就是捐赠人公益捐赠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减轻捐赠人的捐赠成本。
此前,对于货物公益捐赠税收优惠已有先例。为支持脱贫攻坚,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其中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为了抗击新冠疫情,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其中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 在公益捐赠环节,建立公益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捐赠税收优惠制度,是可行,也是必要的。
而针对公益慈善机构开展慈善服务环节, 根据《增值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项目时,向受益人无偿发放物资,应当依法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我们还是以甘肃积石山地震抗震救灾为例:参与抗震救灾的基金会将募捐的衣物以及募捐款项用于采购饮用水、面包等物资发放给受灾群众,基金会需要依法按照所发放物资的公允价值以及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对参与抗震救援的基金会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另一方面,考虑到大部分基金会的资产具有用途限定性质,基金会可能得占用限定性资产用于支付相关税费。
因此,我们对公益事业捐赠增值税优惠制度的第二个建议是建立公益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服务过程中,向受益人无偿转让(发放)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不属于第五条所指视同应税交易情形,以减轻公益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成本。
建立健全公益事业捐赠增值税优惠制度,是党和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重要举措和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实施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公益捐赠,有利于形成货币与非货币性财产捐赠相结合的公益捐赠新格局;有利于降低公益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的税收成本,让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公益事业捐赠增值税优惠制度与公益事业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公益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等制度一道,共同构筑公益事业税收优惠制度体系,为我国公益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作者系深圳市君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作者:胡绵鹏
图片来源:IC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万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