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PUA、家庭主妇的劳动补偿、女厕数量,这部法律都要管了

中国慈善家 · 2021-12-25

 

让‘看不见的女性’被看见,让‘看得见的问题’被规制。

 

 

性骚扰、女德班、PUA……这些近期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热点、痛点问题,在一部法律的修订草案中集中体现,也让这部回应社会关切的法律修订“喜提”热搜。

 

12月24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近30年后的又一次“大修”。

 

《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其调整范围本就包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此次修订,更是与时俱进的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权益、财产权益、人格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什么是男女平等?

 

为了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在2011年,我国曾颁布实施了一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

 

十年过去了,纲要的目标实现了吗?

 

不久前,国家统计局根据监测指标数据和相关资料,对纲要在健康、教育、经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等七个领域的实施情况进行终期统计监测,认为主要目标如期实现,妇女社会地位显著提高,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但妇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较突出,相关领域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怎样才是真正的男女平等?

 

小到如厕问题,要“确保女厕位多于男厕位”。

 

有的人或许会认为,是不是“管得太细太宽”了?这就是个无关痛痒的小事情么。不妨想一想,在一些大型商场,特别是节假日去景区游玩,是不是在厕所门口排队的永远都是女性?是不是在边上往往都还站了一排等着的男性?这就是一个以小见大的社会问题。


住建部曾经针对此问题统计了72.6万人的如厕时间,并于2016年发布了新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要求将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提高到3:2,人流量较大地区为2:1。而此次又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的要求,足以体现此次修法的善意和温度。

 

 

以大观小,以小窥大。

 

大到职场性别歧视。今年,国家放开“三胎”政策,但放开“三胎”并不仅是一个“政策”,而是需要用一系列的政策来推动,使政策变成现实,例如教育“双减”政策,各地延长产假政策等,都是把三胎现实考虑了进去。

 

但是,本就存在于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等问题,在新政之下,生育与就业矛盾进一步加剧,女性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没有足够的安全感,如何能安心的生育第二、第三胎?

 

在现实中,女性在职场一直都处于一个弱势地位,特别是在适合婚育年龄的女性,在应聘时经常会被询问是否婚育?有无婚育计划?面试的成败不在于能力和资历,企业为了自身经营成本和利益考虑,往往将女性职员的门槛人为提高和特殊化对待。此外,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调查显示,男女两性在单位的职位等级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一个单位60.7%的妇女都处于职务较低的等级,男性获得职位晋升的机率也远远高于女性。

 

实际上,“女主内、男主外”的传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女性在工作生活中遭受的不公平待遇随处可见。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看到,此次修法中,不乏“加强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不得因结婚、产假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规定,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针对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了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可以说,修订草案看到了女性尴尬的处境,也为女性营造了一个更为公平友好的竞争环境,这不仅仅是对女性的保障,更是社会的进步。

 

 

从“人身权利”到“人格权益”

 

需要被保障的妇女权益,不光是地位的平等,更是生命的安全和人格的尊重。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时,曾将“性骚扰”一词首次纳入了中国的法律条文中,但当时的修订,并未对性骚扰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作出任何界定。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曝光,也让社会公众更多地认识和关注到了性骚扰的普遍性和危害性。

 

在时隔16年后的此次修订中,详细列举了性骚扰的表现方式,并且再次明确用人单位和学校应当建立预防和制止措施,并作了详细的规定。可以说,此次修订,对于性骚扰的宣传和预防,以及发生性骚扰之后的认定与处罚,都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这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补充和呼应,也是又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

 

此外,此次修订,还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完善了相关人格权类型,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比如,关注到了通过非暴力手段对女性实施的精神层面的侵害。

 

近年来流行的一种“精神控制(PUA)”,以不对等的方式进行情感剥夺,通过洗脑驯化,操纵女性,往往会摧毁受害人的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给其造成很大的心理创伤,出现抑郁、绝望,甚至自杀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还有PUA的相关培训课程,此类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此外,还有死灰复燃的“女德班”,试图通过腐朽畸形的思想,以言语自侮、自轻自贱摧毁女性人格尊严、荼毒女性,也是屡禁不止。

 

此次修订,明确了“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PUA)等手段残害妇女”。可以说,针对社会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很好的回应,进一步保障了女性的人格权益。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如何界定,如何依法惩治,恐怕还需要进一步的落实。

 

不再绝望的主妇

 

最近的一些热点话题,让公众关注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即全职主妇。

 

这是一个“不被看见、不被认可”的弱势群体。一直以来,全职主妇往往为了家庭牺牲事业,承担了繁重的家务和赡养父母、照料子女的工作,为家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一旦离婚,往往因为失去经济来源而无法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全职主妇因此成为“最没有安全感的职业”。

 

今年年初,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作为全职太太的妻子最终获得了5万元家务补偿款。实际上,在此之前,离婚时要求家务劳动补偿,只有在以前的《婚姻法》当中有相应的规定,但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限制,即要求分别财产制,才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所以在现实中比较难执行。民法典去除了这一前提,适用性和务实性变得更强,全国各地才开始出现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例。

 

而在此次修订中,对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增加了规定,以法之名,承认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这也是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可以说,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大修,让更多“看不见的女性”被公众看见,也让公众“看得见的问题”被法律规制。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曾多次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歧视妇女”的含义不够清晰。此次修订,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推进男女平等的现状,还新增了关于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时特别措施的规定。

 

当然,此次修法,很多规定依然还主要基于原则性、倡导性,在强制性的约束方面,或许还需要有更多落地的具体措施。但总的来看,在《民法典》之后,随着《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包括《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法律政策不断得到完善,可以预见,女性的地位和权益保护将会日益提升。

 

徒法不足以自行。正如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讲话:“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地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

 

半边天,靠女性来撑。女性,要靠国家、法律,和你我共同守护。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Humanium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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