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家 · 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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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备受关注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席某某及其家属表示对二审判决不认可,将继续申诉。
订婚强奸案疑云
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与吴某某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交往,双方口头约定,男方给女方订婚彩礼18.8万元。同年5月1日,男方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了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吴某某的名字。
5月2日,按照当地习俗,女方宴请男方。根据法院披露的信息,饭后席某某和吴某某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男方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男方不顾女方反抗,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吴某某情绪激动,点火燃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
当晚,席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
不过,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给出完全不同的说法。她表示,席某某和吴某某相处3个月,感情一直甜蜜。事发当时,“女方和我儿子是手挽手进入婚房的”。事发之后,女方母亲强势要求男方签署房产加名保证书,并补足剩余彩礼。所以郑女士认为,女方报案并非是因为遭受强奸,而是与彩礼和房产有关。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法院给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席某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席某某当庭表示上诉。
2025年3月25日,大同市中院二审开庭。席某某在庭审中情绪激动,两次失声痛哭。他坚称自己是被冤枉的,“中了别人的套路”。辩方提出40多条质证意见,始终坚持席某某无罪。
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
“这要求必须存在违背妇女意志,并且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这起案件中,办案机关需要依据全案证据来进行判断,这也是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虽然订婚、男女朋友等关系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参考,但绝非决定性因素。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能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定性。”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分析,从刑法规定来看,并没有对订婚时发生的强奸和普通强奸案做出明确区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婚内强奸都有可能认定为强奸罪,更何况是未领取结婚证只是订婚期间。
根据郑女士的说法,2023年5月2日晚的一段录音是席某某强奸罪成立的重要证据。录音中,女方吴某某母亲询问席某某“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对吧”,席某某回答“嗯”,又被问及“强暴吴某某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席某某也回答“嗯”。在郑女士看来,这是儿子“当时出于对长辈的尊重,不想跟她发生冲突,就应付了一句”。
二审宣判前,郑女士在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表示,“检测报告显示,女方处女膜完整,未检测到男方精斑。”她因此对案件的证据和定罪标准提出质疑。
二审宣判后,审判长回应媒体时透露,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电话录音,还包括席某某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母亲的证言、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电梯监控视频等。
对于“未发生实质性性行为”的说法,审判长表示,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中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仅依据处女膜完整和未检测出精斑这两点,并不能直接排除强奸罪成立的可能性。”吕孝权强调,在此情况下,案件究竟应被认定为强奸既遂还是强奸未遂,需要更为深入细致的分析,最终的定性必须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进行判定。
“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审判长表示,本案中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以结婚为目的,双方约定彩礼款18.8万元,在订婚仪式上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女方名字。案发后,女方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
法院还查明,女方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基础刑档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媒体披露出来的信息看,本案看似不存在加重处罚情节,在认定强奸罪成立的基础上,适用最低刑期。”吕孝权说。
中国司法实践对涉婚恋的强奸认定,往往是非常谨慎且严肃的,从“订婚强奸案”二审法院4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中可见一斑。
“如果采信物证优先的原则,可能动摇强奸罪的根基;如果坚持女方‘即时反抗’的司法认定,有罪认定将成为定局。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传统习俗与现代法制之间的一些纠结:一方面要维护‘违背女性意志’的刚性底线,另一方面,则要避免程序证据瑕疵而引发争议。”一位资深法官告诉《中国慈善家》。
作者:温如军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IC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