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实解读“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社会新闻
2022-10-24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数次提到共同富裕,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

  “共同富裕被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在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李实看来,将共同富裕纳入到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进程当中,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基本内涵和主要特征。这就意味着,未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一定要把推进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否则,没有实现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就不能被称之为中国式现代化。

  作为长期研究共同富裕和收入分配领域的学者,李实注意到,报告中对于共同富裕的内涵有了延伸,不再仅仅是收入分配的概念,而是关乎到人民生活水平和福祉的方方面面,更加强调公平性。针对报告中的一些新提法,新方向,《中国慈善家》对李实进行了专访。

共同富裕的内涵是不断扩延的

  《中国慈善家》:针对推进共同富裕,报告除了收入分配,在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乡村振兴、精神文明等多个领域也都有提及,这是不是意味着对共同富裕概念的延伸?

  李实:过去一年,确实对共同富裕的主要特征、其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做了大量研究,对共同富裕的内涵有了更多的理解和认识。

  应该说,共同富裕不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问题,它包含的内容会更加广泛,它的基本内涵不仅仅是一个较高的收入水平和一个较小的收入差距,同时也包括了居民的财产积累以及财产分配差距。

  共同富裕的内涵也是在不断扩延的,所有和人民生活水平和福祉,以及影响到人民发展能力的一些主要因素,像收入、财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应该都在这个范围内。

  同时,共同富裕也不仅仅是物质富裕,还包括了精神富裕,精神文明也是构成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很重要的指标。

  此外,因为共同富裕是针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当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提出的。不平衡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过大的城乡差距,过大的区域差距,以及过大的收入差距。为了缩小城乡差距,就要通过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农民的财产积累,以及提高农民享有的社会或者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来实现,这就需要通过乡村振兴,通过农村发展,通过提高农民的发展能力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实现不断缩小城乡差距的过程。

  所以说,收入分配问题、公共服务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包括精神文明、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等等,都是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的方面。

  《中国慈善家》:过去,提到收入分配改革,概括起来是“提低、扩中、调高”,这次报告对“调高”的提法有一些变化,是“调节过高收入”,这是否意味着对高收入的定义和标准有所变化?

  李实:“提低、扩中、调高”,这是过去一直提出来的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缩小收入差距的三条路径。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提低”是最重要的。其次是“扩中”,而且“提低”和“扩中”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才能够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规模。

  但过去经常讲“调高”是“调节高收入者收入”,在这次报告中,提法改成 “调节过高收入”,这是因为,只要在中等收入之上的都被划为高收入,但实际上中国的中等收入标准或者中等收入区间的上限并不是很高,有一部分所谓的高收入者,其实也都是工薪阶层,包括一些科技人员,虽然按标准来看是高收入,但实际收入水平并不是很高,因此,更需要调节的不是这些工薪阶层,而是那些过高收入群体。

  所谓过高收入,一般很少通过勤劳致富,或者是通过就业方式获得的高收入,而是往往通过其他方式,比如演出、投资、贸易等获得了很高的收入。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提出要调节过高收入,但关于过高收入的标准还没有确定。实际上,调节过高收入并不是二十大报告首先提出的,早在去年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上就已经提到过,但是到现在依然没有出台“过高收入”的标准。

  这关乎一系列政策调整,包括税收法定等,需要做详细的调研。首先要研究什么是过高收入,过高收入人群大概有多大的规模,呈现怎样的收入分布等。之后还要做一些政策的模拟,如对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效果如何?对于调节或者缩小收入差距方面会带来多大的影响?可能还需要做一些相关的研究和评估,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出台相关政策。所以我认为,出台相关政策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

  《中国慈善家》:在收入分配方面,报告不光谈到了工资性收入,还提到了多种收入方式,你对此如何理解?

  李实: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收入来源也越来越多样化,工资性收入虽然仍是主要的收入来源,但由于居民财产在不断增加,财产性收入的上升幅度较快,甚至超过了工资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因此,仅仅考虑调节所谓的工资性收入是不够的,还应该根据收入的多样化,以及新的收入方式带来的收入过快增长,来适当地进行规范和调节。

财富积累是必然趋势,

但财富来源必须合法合理

  《中国慈善家》:“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是这次报告中的新提法,也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到,这一新提法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李实: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主要是对财富的来源进行规范,要鼓励合理合法获得的财富,对一些所谓非法收入要进行打击和取缔,对于一些由于市场的不完善、或者由于市场的扭曲所带来的爆发性财富积累要进行调节。也就是说,要根据财富来源的正当性来考虑设定不同的制度和机制,提高财富积累的公平性。

  但我认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并不意味着对财富积累的限制,还是要鼓励居民财产的积累,因为只有财产能够不断积累,才能带来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而财产性收入在整个收入分配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个理想的社会,收入一定是多样的,不仅仅有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也可以有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避免财产积累是不可能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的财产积累不断增加是必然的趋势,但是财产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要有公平性、正当性、合理性。

  《中国慈善家》:通过收入分配手段,如何对财富积累机制进行规范?

  李实:如果将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重点,更多是放在规范财富的来源上,那么首先应该是在初次分配阶段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初次分配的报酬合理性问题,这对财富积累机制产生的影响最大,甚至会带来财富分配的不公平。

  我认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应分成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是如何在初次分配中,让各种生产要素获得比较公平正当的报酬,因为财富很大程度是来自于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报酬,包括资本的报酬,劳动的报酬,土地的报酬,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要素市场,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等。

  第二个层面是再分配的问题。现在社会上的财富分配差距远远要大于收入分配差距。虽然很多人都是通过正当的途径和合法的经营获得巨额财富,但确实也有一些人可能利用了制度的缺陷和市场的机会,获得了巨额的财富,造成整个社会的财富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同时,由于财富有累积效应,会产生新的财富,如何通过财富的再分配等相关政策手段来对财富分配中存在的过大差距进行一些调节,这就涉及到一些税收手段,如财产税、房产税等,或者为了减弱代际传递带来的财富分配不均等问题,可能还需要考虑遗产税、赠与税等。

  《中国慈善家》: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中国最先富起来的一批人已经面临代际传承的问题,除了财富的传承,慈善也是一种重要的传承,“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提出,对于财富人群的慈善传承会有怎样的影响?

  李实:家族财富在不断积累,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很多财富人群也开始考虑如何把私人的财富更多地用来回报社会,于是开始从事慈善事业,我认为这是应该鼓励的。

  因为慈善事业对于收入分配制度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内容,而且中央也提出,要把第三次分配放在收入分配的基础性制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其中的关键是,富裕家庭如何积极参与到整个社会的公益和慈善事业中去?

  其实,参与的方式有很多种,国际上也有很多好的经验,使得这些富有家庭能够没有任何顾虑的、很乐意地自愿从事慈善事业,包括建立家族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等,这些形式更多的是财富的传递、价值的传承,这是无可非议的。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考虑到他们做基金、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如果最后这些财富用于社会公益和慈善,我认为就应该给予充分的支持,而不应该纠结形式上的变化。父母通过传递方式将财富留给了子女,我认为这种传递应该也是合理合法的,也是应该鼓励的,更重要的是,这些财富在传递的同时,也对社会公益和慈善发挥作用,应该给予大力的支持。

  作者:贺斌

  图片来源:IC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万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