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家 · 2025-04-21
中国慈善家 · 2025-04-21
近日,一起 “8个月女婴被饿至6斤” 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女婴被送医后,被诊断出脓毒血症、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9种病症,病情危重。因其日常主要靠山药粉补充营养,与此前由长辈照顾时的健康状况有明显差异,网友质疑其父母存在虐待行为。
爱心人士得知后,迅速组建爱心群展开筹款。众多爱心人士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短时间内筹得近30万元善款,同时还有人捐赠奶粉、尿不湿等物资。但女婴父亲在知晓善款数额后,态度转变,指责爱心人士克扣物资,双方产生信任危机。目前,当地政府部门已介入,为女婴办理户口、购买医保,并监督善款收支,公安机关调查后尚未发现女婴父母有遗弃、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这起事件中,有几个关键的慈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个人直接通过微信群筹款是否合规,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以及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在该事件里,爱心人士通过微信群为女婴筹款,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行为不属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募捐行为。爱心人士曾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女婴父亲在微信上授权,同意使用女婴的照片、视频用作治病筹款,因此本质上,这是一种个人求助行为,使用方向并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是这个8个月大的女婴,不符合慈善募捐的“公共利益性”,因此其向社会募集的财产属于《民法典》中一般的民事赠与行为,不属于公益事业捐赠行为。
那么,爱心人士的筹款行为是不是违反了慈善法以及网络求助的规定呢?2024年9月5日新修改的慈善法新增规定:“ 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目前看上去,她发布的信息真实性没有问题,也不构成违规。
那么是不是违反《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呢?该办法主要是规范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是专门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个人,提供求助信息发布和捐助资金归集、管理、拨付等服务的网络平台。法律并未要求求助人必须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就算是通过爱心群募集的救助款项,本身也不存在违法性。
从发起筹款活动的爱心人士的角度出发考虑,虽然他们的出发点是帮助女婴,但这种个人直接在微信群筹款的方式,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缺乏规范流程,容易引发信任危机,就像此次事件中女婴父亲对善款使用的质疑。其次,若筹款过程中信息发布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之处,可能涉嫌欺诈,误导公众捐款。
因此,如果爱心人士的筹款活动,能够依托一家慈善组织,对于爱心筹款活动给予支持,核实求助人的情况,对资金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既能规避这些风险,也能让女婴获得更加专业和精准的帮助。
二是以求助人的信息发布筹款,筹到的钱应该由谁来支配?
从法律角度看,筹得的款项是基于救助女婴这一特定目的而募集的。这些钱应专款专用,用于女婴的治疗、康复等相关费用。但具体支配权的归属需要综合判断。从法律上看,这种支配权类似信托关系下的受托人管理权。
如果是在慈善组织介入的规范募捐中,慈善组织会按照机构的章程、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在信息公开的原则下管理善款。在此次个人发起的筹款事件里,爱心人士表示善款只会用于孩子治疗和后期康复,不交给孩子父亲,这是出于对女婴利益的保护和对善款合理使用的考量。女婴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从监护职责角度看,理论上对涉及孩子的财产有一定管理权。但鉴于此次事件中双方信任破裂,且女婴父亲此前的行为表现让爱心人士对其支配善款的能力和意愿存疑,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介入监督善款收支是合理且必要的。
当地官方最新回应称,没有发现父母存在虐待问题。孩子父亲日常靠送快递谋生,母亲存在智力障碍,缺乏喂养经验,加之其他疾病,最终导致女婴营养不良。此前民间赠与的善款,政府已介入规范管理,未来还将加强社工入户帮扶,确保女婴得到妥善的照料。
具体如何管理,在笔者看来,一个比较好的方式,是在政府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例如公证处)的监管下,成立专门的账户,由专业人员根据女婴实际治疗需求来支配善款,确保善款真正用在女婴身上,保障女婴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两个涉及募款和资金使用的问题,这一事件也引发了对于监护权的讨论。尽管官方调查,否认了女婴父母虐儿的事实,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社会真的拿他们没办法吗?
在此,有必要强调全社会应牢固树立 “儿童优先” 的价值理念。儿童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整个社会的未来与希望。在中国传统观念中,部分认知与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观念存在一定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是严重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甚至撤销监护人资格 。《民法典》也规定,当监护人出现以下情况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同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其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其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其三,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个人或组织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无论是居委会派遣的社区工作者、学校教师、医生,还是社区民警,一旦发现孩子的父母存在无能力妥善照顾孩子的情况,不能仅仅局限于对失职父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而应秉持与国际通行的儿童权利保护标准接轨的理念,视具体情况考虑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特别程序。
只有这样,家长才会真正重视监护权背后的责任和义务,法律才能真正保护被忽视,甚至被弃养的孩子们。
(作者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者:陆璇
图片来源:IC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