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精神病人捐款家属不认,慈善组织该退吗?
公众要了解,慈善组织的‘退款’并非只是把钱直接打回去那么简单。

中国慈善家 · 2024-11-20

  最近,江苏南通的黄先生在网上发帖求助,说他的女儿33岁,患有精神分裂症,4月发病期间用手机操作在某公益平台上捐款了100万元。家人交涉之后,部分慈善组织陆续退回50多万元,但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却以善款已经执行为由,拒绝退还捐给该基金会的40多万元。

  在几番交涉之后,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最终还是把这笔捐款退回去了,但事件还是引发了公众的讨论和质疑。

  这让我想起了五年前,一位患有抑郁症的女士捐光了家里的55万元积蓄,她的丈夫也联系相关慈善组织要求退款,同样也引发争议。

  到底该不该退?

  而对于慈善组织而言,退款并非只是把钱打回去那么简单,捐赠款可能已执行甚至结项,捐赠票据、审计等都已经完成,这一系列现实问题应该怎么办?

定义“错捐”和“误捐”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发生之后,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即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的关系。而当事人向慈善募捐项目的捐款,则是一种慈善捐赠行为。慈善捐赠,是赠与的一种形式,是有条件的赠与,是基于慈善目的而实施的赠与,是一种特别的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慈善捐赠具有公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具有公益性的慈善捐赠行为一般是不可撤销的。

  比如,我看到网上的募捐信息受到感动,捐了一笔钱,洗了个澡之后突然反悔了,想找慈善组织把我的钱退回来,这种情况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那么,有没有特殊情况呢?有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

  比如,我在刷手机上网的时候,想要捐一小笔钱,结果多按了个零,怎么办?

  从法律上来看,这种情况被认为是基于“重大误解”,并非捐赠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慈善捐赠“自愿”原则。当然,这样的“错捐”“误捐”,捐赠人是可以要求慈善组织退还捐赠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退还的金额只能是超出原意向捐赠的部分金额。

  再来看最近发生的案例,这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儿的家人,能否要求慈善组织退回女儿的捐款呢?这里主要取决于该精神病人在捐款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据此,如果精神病人在捐款时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也就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捐款行为就不会被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精神病人在捐款时处于精神正常的状态,或者虽然患有精神病但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是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捐款行为应当被视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且举证责任在捐赠人,单纯只有街道证明或者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够的。

  比如在五年前的抑郁症妻子捐光积蓄的案例中,以当事人患有中度抑郁症来主张捐赠合同无效而要求退回捐款,实际上是没有法律基础的。

  因为,患有中度抑郁症是否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医学认定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才能予以确认。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成年人只有被司法鉴定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导致完全不能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经法院司法程序审理才可能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即使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也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捐赠行为是否已经超过其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可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

  该案当事人家属当时并没有能够出具有效的司法鉴定材料,因此,当事人患有中度抑郁症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而在近日的这个案例当中,虽然情况有所类似,但结果却可能完全不同。

  在本案当中,根据当事人家属出具的司法鉴定材料,被鉴定人也就是这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儿自2024年4月14日至目前,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4月15日至30日捐款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家属已经出具了证据,其女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她的捐款行为应被视为无效,所以她的家属可以要求基金会全额退还捐赠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基金会明知该笔捐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无效的法律行为,但拒绝退还这笔捐赠,那么这个行为则可能会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家属也有权利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务当中,要求“退捐”的情况还经常会发生在孩子身上。比如,我的孩子拿着我的手机玩,无意中把我银行卡积蓄都给捐了出去,我能不能要回来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在处理涉及未成年的情况时,判断依据也依然是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孩子未经监护人许可而进行的捐赠,与慈善组织之间达成的捐赠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监护人不予以追认,那么也是可以要求慈善组织退还捐赠的。

不能让慈善组织承担无限责任

  所以,“该不该退”其实从法律上来看并不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如果慈善组织有义务退还捐赠款项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依规退还即可。

  其实,在近年来关于“退捐”的多起舆情事件当中,公众对于慈善组织的争议除了“该退不退”,还有对于其未能尽到完全的审核义务“什么钱都要”的质疑。

  事实上,由于互联网慈善的兴起和发展,尤其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中,捐赠人大量的小额捐赠,要求慈善组织逐笔核实捐赠人身份显然是不现实也无法实现的。而对于大额捐赠,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实务当中,慈善组织通常需要对捐赠人进行基本的尽调,包括但不限于对于捐赠人身份的合法性、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识别,并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但对慈善组织而言,确实也不可能让其承担无限责任。

  就拿近期的这个案例而言,基金会在接受捐款时,并不知道捐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根据媒体公开信息,基金会在当事人女儿捐赠后,给她打过回访电话进行确认,没发现问题。而基金会不可能要求每一位捐赠人都自证自己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要求慈善组织退还已执行的慈善项目款项,确实会给慈善机构带来的各方面的影响。

  从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的角度来说,慈善组织在接受了捐赠人捐赠款项之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也就是说,捐赠人的捐赠款项极有可能已经被执行到某一个慈善项目当中,或者已经资助拨付给了受益人,特别是对于一些时间跨度比较长的捐赠,涉及到已经开具了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还涉及到项目可能已经结项,审计已经完成等等现实问题。

  也正是因为公众对于慈善行业不了解,在遇到“不该退”的情况时,慈善组织往往会因为舆论的压力,陷入“能不能退”和“该怎么退”的困境当中。

  比如抑郁症妻子捐光积蓄的案例中,从法律上来看,当时涉及到的慈善组织其实是不应该退款的。但当时绝大多数机构还是将全部或部分捐款退还了,公众觉得退是理所当然的。但公众并没有关注到,这些跨越了四年且大多已经执行的善款到底是怎么退的呢?我们对此进行了查询:

  有的基金会为此事在内部走了特批流程,由秘书长亲自签批后退款;有的基金会联系了爱心人士向当事人家庭捐款,变相地“退款”;几家涉及金额较小的基金会,选择以直接个人转账的方式“退款”。还有的基金会,通过“大病救治”的方式,“退还”了捐款。

  可以说,其实这些基金会当时更多的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并非因为是其法定义务,采取灵活的和带有温情的处理方式,实际上也是在情理中坚守了法律和规则。但如果类似的案例都要由慈善组织来最终承担退款的责任,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其实,在面对“不该退”的退款要求时,慈善组织大可以更有底气地说,根据法律,捐款不能退,但因为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我们将通过某某方式来对他进行资助。比如,当事人符合我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我们有相关的项目,可以将其纳入我们的资助范围,等等。

  在面对公众的质疑时,我们也希望能够通过这样的机会,向公众普及法律和公益常识,介绍慈善组织的运作机制和项目情况。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则要依法行善、规范治善,让法律的权威来保驾护航,用更为平和、平等、开放的姿态面对公众,或许更能够推动慈善事业更专业,更有公信力,也能走得更为长远。

  (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总监、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作者:谈晓芸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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