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小米副总减持引发市场波动和争议:股权捐赠慈善,就那么难
减持是为了做慈善。

中国慈善家 · 2024-07-05

  6月初,小米联合创始人、副董事长林斌连续三个交易日减持股票,引发市场关注,更有投资者指责他违背五年不减持的承诺。

  2020年9月,小米集团曾发布公告,称“林斌自愿承诺,自公告日期起5年内,林斌及其控制的所有实体均不会自行酌情出售其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公司股份”。而这次,林斌一共减持小米1000万股股份,约合人民币1.665亿元。

  6月22日,林斌通过个人社交平台回应称,这次减持是为了做慈善,为了兑现今年4月向母校中山大学捐赠1个亿的承诺,“至于这次减持的金额,除了捐赠母校中山大学的部分,未来还会有更多公益捐赠,欢迎大家共同监督。”

  林斌表示,2019年,他设立了基金会,按照当初设立的法律规定,基金会的全部资产,只能用于慈善公益和教育科研相关的捐赠项目,不得用于任何个人享受。2020年,他将1.2亿股小米股票捐赠到自己名下的基金会,其中6000万股后来捐给了小米基金会。“因为这个原因,当初承诺5年不再减持,并不包含捐给基金会的股票。”林斌称。

  《中国慈善家》注意到,在2020年9月的承诺公告中,的确注明“此前已做安排的不超过1.2亿股B类股除外”,并称“这两个机构可自由买卖该股份,将所得以作公益用途”。

大举减持的私人基金会

  此次减持的是林斌和刘向东家族基金会名下股权,根据港交所披露易平台,在三个交易日内合计减持小米集团约1000万股股份,减持金额合计达1.79亿港元,约合人民币1.66亿元。交易结束后,截至6月6日,基金会账户还持有小米5068.66万股B类股份。

  公开资料显示,Bin Lin and Daisy Liu Family Foundation 2019年成立于加利福利亚州,根据其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的信息申报表(900PF表),该基金会属于第501(c)(3)条豁免私人基金会,截至2024年4月8日,总资产为2.28亿美元。

  501(c)是美国免征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的统称,在这一广义分类之下有29个类目,每种类型分别适用于特定类型的组织,具有不同的要求和豁免。501(c)(3)组织则专门用于宗教、慈善、科学、文学或教育目的,在其活动方面面临更严格的监管,特别是政治和游说活动,并且有额外的公共透明度要求,例如公开某些财务信息。此外,501(c)3 允许其捐赠者注销捐赠。

  按照美国对于私人基金会的要求,一般来说,基金会每年必须将其资产的5%捐献给慈善事业。根据Bin Lin and Daisy Liu Family Foundation的900PF表,2019年,基金会资产总额为1083.7万美元,2020年度收入增加了2.195亿美元,资产总额达到2.29亿美元。在支出方面,只有2021年两笔流向明确的慈善支出被列入900 PF表,分别为向北京国际学校之友捐赠1000万美元,以及向位于香港的小米基金会有限公司捐赠1.47亿美元。从时间和金额推算,应是此前承诺捐赠给其私人基金会的1.2亿股中的6000万股。

  根据港交所披露易披露的信息,2020年11月27日,林斌和刘向东家族基金会的持股数显示为768.66万股。一个月后,2020年12月29日,林斌百分百控股的Apex Star LLC向该基金会转让了5300万股B类股票,基金会持股数变更为6068.66万股。2021年11月26日,林斌作为Bin Lin 2021 Trust的受托人,将Apex Star LLC持有的小米公司6000万股B类股票捐赠给林斌和刘向东家族基金会,随后基金会向小米基金会有限公司捐赠了相同数额的小米公司股票。

  在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看来,捐赠人将自己持有的股权捐赠给自己名下的私人基金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了,并不要求在捐赠时就有明确的公益方向,或者是马上就要捐到实际的受益人手上。至于这笔捐赠未来是否用于公益目的,由慈善组织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确保其公益性质,否则就会收回税收优惠资格。

  “所以,无论是林斌将股权捐给私人基金会,还是其私人基金会将股权捐给香港的小米基金会有限公司,捐款的流向都在当地的严格监管之下。即使林斌作为私人基金会的实际控制人,可以全权处理这笔股权,甚至代表基金会参与股权管理,这笔资产都不再属于他个人。”陆璇向《中国慈善家》分析道。

  尽管如此,此次因为减持引发的股价波动,以及由此带来的市场反应可以看出,公众对于股权捐赠这一形式并不了解,而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对于股权的管理和处置,也依然存在很多的专业和制度盲区。

慈善组织转让股权,

要考虑市场利益吗?

  在此次事件中,一个关键的争议点在于,当慈善组织的公益目的和上市公司的商业利益发生冲突,作为受捐方的慈善组织再次转让股权,是否会受到限制?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看来,任何人持股,都需要遵循《证券法》规定,在这一点上,慈善组织没有特殊性。

  慈善组织要开展慈善支出,一般需要先将股权变现,通常是分红和股权转让两种处置方式。因此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捐赠的股份如果因公司经营亏损无力分红,则可能会导致基金会事务主要的收入来源缺失,无法正常开展活动。

  而慈善组织持股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关键要看这笔股权由谁控制。赵廉慧表示,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基金会持股,可能会被视作关联方甚至是一致行动人,此时他代表基金会控制的这部分股权,就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其一举一动都会透露出对市场的信心,进而影响股价。

  目前一些股权捐赠,捐出的都是表决权较弱的B类股,此举或是为了将表决权控制在企业自己手中。赵廉慧认为,在股权捐赠中,无论是慈善信托还是捐赠给基金会,如果在信托文件或者捐赠文件中,就股权特别是表决权如何行使做出约定,则应当由约定的主体行使股权,如受托人、慈善组织、委托人或者捐赠人授权的决策主体等。如果信托文件或者捐赠文件就此没有约定,应由受托人或者慈善组织行使相关权利。

  2016年9月正式施行的《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在这一条件下,慈善组织的实际控制人行使对股权的控制,是否会对于证券市场造成影响,造成多大的影响,可能是《证券法》更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赵廉慧告诉《中国慈善家》。

  这就涉及到跨界监管问题,股权参与慈善事业,不仅会涉及到慈善相关法律和民政部门的监管,还会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问题,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综合考量。

亟待制度完善

  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第一次肯定了股权公益性捐赠的合法性。而在此之前,牛根生、杨澜、曹德旺等企业家作为中国股权捐赠的先行者,在实践中发现不足,努力推动了制度的完善。如今,股权捐赠已经成为财富人群捐赠的重要方式。

  但是,无论是早期的牛根生,还是后来的雷军、林斌,一些企业家在股权捐赠时纷纷选择将境外的慈善组织作为捐赠对象。在赵廉慧看来,境外股权捐赠制度相对完善,且能享受较高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财富人群对财产进行合理安排和规划。

  美国对于慈善组织的设立普遍采取事后监督而非事前审查的方式,设立私人基金会或慈善信托门槛相对较低。一旦财税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慈善组织的行为违背慈善的宗旨,借慈善之名偷逃税款,可以取消该组织的免税资格,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处以罚款等。此外,股权一旦进入到私人基金会,也并非永久用于公益,当慈善目标完成或公益目的改变,剩余资产在补足税款后,依然可以用于私人目的,这样的灵活设定也让捐赠人更有积极性。

  对于国内的股权捐赠而言,最大的影响因素在于税收优惠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比如,受赠人转让股权获得的营利性收人是否应该免税或抵税,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在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葛伟军看来,只要基金会的股权转让不违背其宗旨,并且将股权转让所得用于非营利性目的或者公益事业,再次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可以被允许的,而且所得收入不应再征税。

  在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中国股权慈善报告》中,葛伟军负责的是“股权捐赠”一章,他认为,未来我国在税收扣除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可以将享受扣除的慈善领域由教育、济困、扶贫扩展到科教文卫、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加拿大和美国等国的规定,将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此外,其他国家规定个人捐赠当期扣除不完的可以递延,例如德国的结转扣除年限为7年,美国和加拿大规定为5年。我国对于个人递延扣除尚无明确规定,葛伟军建议根据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扣除比例,设置适当的结转年限。

  在赵廉慧看来,监管部门应重点关注慈善组织或者慈善信托超额持股的问题,慈善事业持股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问题,以及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受托人如何合法行使股权以及潜在责任的预防问题等。

  “对于财富人士,我们应该鼓励他去控制自己财富的走向。”赵廉慧向《中国慈善家》表示,如果放入慈善事业中,就意味着这一部分全部用作用于社会,用于慈善公益事业,但是他们可以去选择用于哪些慈善公益事业,最终寻找到公益目的和宗旨与自己一致的基金会。而现在的问题在于,财富人群拿出股权或资金做了简单捐赠,但捐赠完成之后,股票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捐赠人在捐赠文件当中保留的控制力非常有限,这笔捐赠达到怎样的社会效果,他们也心存疑虑。

  赵廉慧认为,企业家他只要不向自己的家族企业,向自己的关联人输送利益,应当允许他们在《慈善法》的范围内,自由选择、设计慈善结构。

  作者:贺斌

  图片来源:IC、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张旭

  值班编辑:邱宇

京ICP备202300116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386

COPYRIGHT ©1999-2023 ZGCSJ.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