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当一位妻子决定查丈夫财产
她会面临多少壁垒?

中国慈善家 · 2024-04-16

  近期出台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关于妇女可查询配偶财产的条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这一条款由于只规定了妇女的权利,并未提及婚姻中另一方的权利,引起广泛的争议。对此,当地也作出回应,称条例并未否定男性的权利,不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但在笔者看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查询主体是女方还是男方,而是如何保障夫妻财产知情权,使之得到有效执行。

当一方的知情权,

遭遇另一方的隐私权

  当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夫妻财产知情权进行过明确定义,笔者认为,结合我国法律关于财产权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知情权的规定,可以将夫妻财产知情权定义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任何一方都有权了解家庭财产状况、经营状况、配偶另一方收入和经营状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首先应该明确,夫妻财产知情权中的“财产”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既然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也就意味着双方都是财产的权利人。夫妻双方应当将各自取得的财产告知对方,夫妻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尤其是较大数额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方的同意,这样才能对财产的共有权实现各自的权利,若不知道共同财产的情况,也就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然而,截至目前,国家立法并未对夫妻共有财产知情权做明确规定,而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角色分工,大多数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男性,如果女性对家庭财产没有知情权,很容易将许多家庭主妇的合法财产权益置于一种非常不利的处境。因此,实践中一些妇女权益保障地方性立法做了先行性的尝试。

  早在2010年6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就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这是夫妻财产知情权问题首次明确写入立法之中,具有示范性效应。

  此后,青岛、济南、江门、邯郸等地纷纷在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中做了类似规定,从积极的一面看,在国家立法缺失的大前提下,他们已经做了第一个“吃螃蟹者”,值得肯定。但由于大多是倡导性、原则性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和实质性法律责任规定,实践效果很难得到保障。

  在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知情权的地方性立法中,除了福建省明确查询主体为已婚妇女外(并未否定男性的权利),其他各地均明确夫妻双方都可查询对方的财产状况。而对于被查询单位,都明确列举了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部门等,除福建省以外,其他地方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纳入被查询单位,且其负有积极配合并出具相应书面材料的法定义务。但是,各地均未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纳入被查询单位。

  有网友提出疑问,夫妻一方查询另一方的财产,是否涉嫌侵犯另一方隐私?

  可以明确的是,无论是丈夫或是妻子都有个人的隐私,都有保护自己个人隐私的权利。但在笔者看来,当夫妻结合组成家庭后,其隐私的范围也相应地发生变化。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的约定或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收入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所谓“私房钱”或者说妻子在家从事家务、丈夫在外赚钱所得其实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妻子理所当然地有知情权,根本谈不上对丈夫隐私权的侵犯,反之亦然,这部分共同财产也就根本不属于隐私的范围。因此,关于“夫妻财产互查”的规定并没有侵犯到被查一方的隐私权,也没有影响到被查询一方对于相关财产享有的实体权利,申请查询方没有义务告知配偶,有关部门也没有义务通知申请查询方的配偶。

隐形的壁垒

  实际上,在实践操作中,夫妻财产互查制度面临着法律效用和使用范围上的难题,比如当前已有的均为地方性法规,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性规定,且欠缺配套制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实际执行效果不佳。

  而且,无论是广州、青岛、济南、江门、邯郸,还是福建省的相关立法,都属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和级别都是有限的,只能在本辖区内有效。然而财产权是个流动性很强的权利,比如福建承认这个规定,但是隔壁的江苏没有类似地方法规,一旦妻子拿着结婚证、户口本,到丈夫工作的外省去查询财产状况(或者丈夫有意将资产转移到外省),往往就会四处碰壁。即便是在本省内,比如银行等单位属于央行等金融部门垂直管理,也基本不会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查询。

  首先是相关财产管理部门设置的壁垒。实践中,夫妻互查财产很难被落实。有调查显示,仅房产可以被查询,其余各类财产在查询过程中均遇“壁垒”。查询银行帐户情况,银行说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查询车辆信息,车管部门说有公安部的保密条例;查询企业信息,工商部门说只能按公司名称查询,即使律师前去查询企业书面信息,涉及股东身份情况的资料也不允许复印。上述部门的不配合,不仅仅是态度问题,更是制度层面的问题。

  以商业银行为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银行不能随意向客户本人以外的其他人透露个人信息,所以即使是在第一个吃螃蟹的广州,目前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仍明确表示不能予以配合。不论其初衷如何,在理论上银行都是有足够的依据的。

  此外,《商业银行法》是国家法律,而《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位阶上属于地方性法规,是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否则就需要修改和废除。这就充分暴露了地方性法规的尴尬。

  其次,夫妻财产知情权行使还缺乏配套的程序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时,应该配备一套严格的查询程序,以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免受侵犯。比如如何申请(口头还是书面)、提交哪些材料、如何受理、时限、查询结果以什么形式呈现、救济途径、法律责任等等,均需有明确的操作规定。然而,目前出台相关法规的几个省市,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

还需国家立法的统一规范

  那么,应如何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呢?在笔者看来,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保障。

  其一,应打破和消除地域限制的负面影响,地方性法规的目的虽好,但是在实际操作上由于地域和级别有限,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多阻碍,往往浪费了时间却查询不到想要的信息。要想彻底改变这一现象,就必须从国家立法的角度进行修正。因此,我国应当出台全国性的法律,制定统一的查询标准,才能方便当事人的查询活动,使当事人的知情权发挥作用。

  其二,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出台更明细的规定,规范各个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明确知情权行使的主体和客体等关键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以及家庭的隐私,必须对其主体和客体进行严格限制,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知情权的空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首先,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合法的夫妻双方,其他任何人无权使用此项权利。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并践行男女平等原则,即使在实践中妻子一方的财产利益往往较丈夫更容易受到损害,但也不能只保护妻子的合法利益而忽视丈夫的权利。知情权的主体应该为夫妻双方,并且应该为经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双方。生活中,除了合法的正式婚姻关系外,还存在着不同形式的恋爱关系和同居关系。只有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到有关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的双方,才能成为合法的夫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由于婚姻登记制度的存在,使得在确认两人是否为合法夫妻问题上十分便捷,提高了实施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可行性。

  以同居关系为例,双方在结束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也按照一般共有来处理,但是由于同居时双方并无婚姻关系,彼此都是独立的个体,所以笔者认为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无权依据法律查询对方名下的财产。如果在分割财产时产生矛盾,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查明并依法处置。

  其次,应当明确知情权行使的客体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从物权上看是属于物权所有人一个所有,即使是夫妻关系也不能打破物权的束缚,所以当事人只能查询两人共有但是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主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予所得等。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婚前的动产和不动产、专用生活用品、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由此可见,带有鲜明“个人色彩”的财产大部分都属于个人所有,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夫妻一方对这些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和隐私权,对于这些个人财产,笔者认为另一方没有查询的法理基础,也没有查询的必要理由。

  其三,涉及夫妻财产知情权的国家立法应做好与《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笔者认为,最好将夫妻财产知情权明确写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并明确由婚姻登记机关建立公民婚姻状况信息系统并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其四,明确夫妻财产知情权行使的程序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时,应该配备一套严格的查询程序,以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免受侵犯。首先,查询者应完整地填写规范的书面申请。其次,查询者必须向有关单位提交其与被查询人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即真实的身份证、结婚证件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再次,在收到查询人的查询申请后,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查询人。如查询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遵照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或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不受理的情况,法律应该做出明确规定,非因法定情况,相关部门不得无理拒绝查询。最后,若相关部门同意申请查询人查询,应该对相关查询结果作出书面证明,加盖公章后提供给申请查询人。

  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确保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和调查权,这是有效保护夫妻双方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举措。

  (作者系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者:吕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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